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安徽建筑工业学院上海校友会”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广大在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生活、学习、工作的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。积极加强校友与母校及校友相互之间的联系、团结与合作,发扬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办学优良传统,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、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与富强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工作职责。联络校友,增进感情;服务校友,牵线搭桥;宣传校友,展示风采;凝聚校友,促进发展。服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校友会总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工作范围
第六条 本会工作范围:
(一)加强与校友的情感联络及沟通、促进校友之间互帮互助和共同发展;
(二)建设和维护好校友会网站、校友之家,组织开展校友联谊活动,为校友之间提供互动平台;
(三)协助校友开展科技、技术咨询、助学兴校活动;
(四)研讨学院与校友合作项目,开展产学研一体化工作、共建实验室、共建实习、实践基地;
(五)宣传杰出校友、优秀校友取得的成绩,推广校友和学院的科研成果,编辑、印刷内部刊物;
(六)聘请校友回校讲学,对在校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、专业思想和就业指导教育。
(七)校友会的其他工作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校友:
(一)曾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及其前身院校各个时期学习者;
1、凡曾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培训生、夜大生、函授生、自学考试生、外国留学生等;
2、原各校历届成人教育学院(含夜大)与建筑工业相关专业毕业生;
3、曾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习的各国留学生;
(二)曾在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及其前身院校各个时期任教、任职者;
(三)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及其前身聘请的院士、兼职教授、访问教授、顾问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第八条 凡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校友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并交纳会费者,即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的权力:
(一)在选举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,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;
(三)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(四)优先取得本院的有关刊物、资料及本会服务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校友会章程;
(二)关心校友会的工作,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关心、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,促进校友的交流与合作;
(四)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,关心、协助解决其他校友、校友所在单位、地区以及母校有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;
(五)积极向校友会反映校友在工作、科研方面的成就,推荐介绍校友的先进事迹;
(六)积极向校友刊物投送稿件。
第十一条 会员两年内都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
第十二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,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理事等若干人组成。理事会人数原则上在50人左右。理事会由长三角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校友会代表、理事单位代表和母校代表组成。每届理事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每届理事会每年开会一次,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。理事会必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的职责:
(一)对外代表校友会;
(二)审定会长工作报告;
(三)修改和审定《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校友会章程》;
(四)确定理事会理事、常务理事的调整和增补方案;
(五)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事项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
第十五条 校友会设名誉会长、名誉副副会长、名誉理事若干名。年满70周岁的理事换届时,自然转为名誉理事。
第十六条 校友会设秘书处,作为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,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七条 秘书处职责
(一)秘书处对会长负责;
(二)讨论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工作计划;
(三)提交校友会章程修改意见;
(四)提出理事会理事(常务理事会)的调整和增补建议方案;
(五)提交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重大动议方案;
(六)商议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会议事宜;
(七)组织召开校友工作年会;
(八)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和事务。
第十八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,可成立各地校友分会,名称统一称为“安徽建筑工业学院xxx校友会”;按照实际情况,可采取灵活、方便、多样的组织形式,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。校友会与各地区校友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,但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学院拨款;捐赠;会费;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每年可缴纳会费500元人民币,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实行“以会养会、收入支出公开化”原则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捐赠、资助的,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
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2/3理事表决通过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校友会创立大会后生效,于解散时终止。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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